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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叙忠、熊乾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4执122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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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4执122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陈叙忠、熊乾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叙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陈叙忠;熊乾平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4执12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叙忠,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执行人:熊乾平,男,199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2021)川0524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书,受理了陈叙忠申请执行熊乾平退还被骗财物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52000元。另外,被执行人熊乾平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熊乾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熊乾平尚在监狱服刑,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熊乾平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熊乾平名下有银行存款10701.58元,本院已依法进行冻结扣划,扣除被执行熊乾平应承担的本案执行费680元后,余款10021.58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叙忠。另查明,被执行人熊乾平名下有一辆号牌为宁AQ××××的长安牌车辆,但该车下落不明,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采取查封车辆登记措施。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熊乾平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熊乾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熊乾平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陈叙忠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熊乾平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陈叙忠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熊乾平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熊乾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被执行人熊乾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524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书关于退还申请执行人陈叙忠被骗财物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明江审判员  邱崇选审判员  杨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 杨叙永法院官方微信叙永法院官方微博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4执12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叙忠,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执行人:熊乾平,男,199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2021)川0524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书,受理了陈叙忠申请执行熊乾平退还被骗财物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52000元。另外,被执行人熊乾平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熊乾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熊乾平尚在监狱服刑,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熊乾平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熊乾平名下有银行存款10701.58元,本院已依法进行冻结扣划,扣除被执行熊乾平应承担的本案执行费680元后,余款10021.58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叙忠。另查明,被执行人熊乾平名下有一辆号牌为宁AQ××××的长安牌车辆,但该车下落不明,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采取查封车辆登记措施。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熊乾平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熊乾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熊乾平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陈叙忠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熊乾平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陈叙忠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熊乾平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熊乾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被执行人熊乾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524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书关于退还申请执行人陈叙忠被骗财物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明江审判员  邱崇选审判员  杨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 杨叙永法院官方微信叙永法院官方微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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