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苏苏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品晟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488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4885号案件名称
苏州苏苏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品晟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苏州苏苏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品晟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4885号原告:苏州苏苏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陈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程,上海融孚(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畅,上海融孚(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市品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蔡海文。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苏州苏苏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品晟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于2021年9月10日收到原告苏州苏苏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州苏苏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苏苏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周恒阳书记员 祁 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