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赵某1等邓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221民初1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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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221民初1329号案件名称
赵某、赵某1等邓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赵某;赵某1;邓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221民初1329号原告:赵某,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青石咀镇下大滩村村民。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士,系原告赵永林之哥。 原告:赵某1,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青石咀镇下大滩村村民。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邓某,男,199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居民,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赵某、赵某1与被告邓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赵某、赵某1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赵某1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赵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58元,减半收取55.29元,由原告赵某、赵某1负担。 审判员 李兴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桂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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