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中创瑞景投资中心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5678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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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56786号之二案件名称
新余中创瑞景投资中心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上海以瞻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中创瑞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56786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以瞻信息咨询合作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江南大道1333弄1号楼3242室。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明晓。委托诉讼代理人:戎兴旺,上海创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诗琪,上海创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新余中创瑞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执行事务合伙人:刘乐。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以瞻信息咨询合作企业(有限合伙)诉被申请人新余中创瑞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依法作出(2021)沪0115民初5678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新余中创瑞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上海悠遥科技有限公司2%的股权,并对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新余中创瑞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上海悠遥科技有限公司2%的股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源超书记员 梁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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