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焰、庄顺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622执1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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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2执1210号案件名称
姚焰、庄顺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姚焰;庄顺金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622执1210号申请执行人:姚焰,男,1989年6月23日出生,侗族,住玉屏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庄顺金,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侗族,住玉屏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姚焰与被执行人庄顺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黔0622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7000元及应负担的诉讼费41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9日主动向本院缴纳了案款7464元,用于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赔偿款7000元及应负担的诉讼费414元,并缴纳本案执行费50元。案款7000元及诉讼费414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执行费50元已上缴财政。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黔0622执121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0日结案。审判员 史勋仙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才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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