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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金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彭明华、彭吉龙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304财保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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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财保49号
  • 案件名称

    湖南金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彭明华、彭吉龙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湖南金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彭明华;彭吉龙;彭明花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04财保49号申请人:湖南金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中部国际机械物流园。法定代表人:李永扬。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召亮,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彭明华,女,1978年9月21日出生,土家族。被申请人:彭吉龙,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土家族。被申请人:彭明花,女,1977年3月26日出生,土家族。申请人湖南金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彭明华、彭吉龙、彭明花名下银行存款4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南金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6030101046020210000543的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金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彭明华、彭吉龙、彭明花银行存款43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2670元,由申请人湖南金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蒋 英审 判 员  肖 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妮妮书 记 员  聂 婵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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