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五良、张军虎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1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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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1225号案件名称
李五良、张军虎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五良;张军虎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4执1225号申请执行人李五良,男,1969年3月生,汉族,河北省定州市人。被执行人张军虎,男,1969年8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五良与被执行人张军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2021)冀0184民初535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张军虎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军虎名下车牌号为冀A2R8Q6宝马牌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二、限被执行人张军虎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将上述车辆交到本院,逾期不交,本院将依法处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秀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旭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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