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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桥与胡启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7民初4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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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7民初4196号
  • 案件名称

    张智桥与胡启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巫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张智桥;胡启平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7民初4196号 原告:张智桥,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本艳(系原告之妻),女,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胡启平,男,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智桥与被告胡启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智桥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智桥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张智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智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智桥负担。      审  判  员 张  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艾星君书  记  员 李  琳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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