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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小阳精工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金制品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973执509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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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973执509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东莞市小阳精工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金制品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东莞市小阳精工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金制品有限公司;吴宏斌;邱庆洪
  • 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973执50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小阳精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大龙村凉帽岗(田心工业区大道直入约300米处左侧)。法定代表人周建康。被执行人东莞市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谢岗心龙路8号9栋101室。法定代表人何丽红。被执行人吴宏斌,男,土家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邱庆洪,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四川省隆昌县。执行申请一、执行依据:本院(2020)粤1973民初8988号民事判决书。二、立案执行日期:2021年3月11日。三、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加工费人民币232585.8元、受理费人民币5228元、律师费人民币28000元、保全费人民币1829元、担保费人民币1309.48元、违约金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执行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邱庆洪名下财付通支付账号085e9858******(当日实际冻结人民币9.61元),于2021年4月22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东莞市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20×××56(当日实际冻结人民币0元),于2021年4月20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吴宏斌名下牌号为粤L×××××的车辆档案。上述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如需续冻(封),申请执行人须于到期前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另,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的被执行人邱庆洪名下位于隆昌市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川(2018)隆昌市不动产权第××号),协助查封部门反馈该房产已于2020年10月14日转移登记至案外人曾玉平、黎昌海名下,未予受理查封。经本院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东莞市金制品有限公司注册经营地址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裁定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长勇审判员  邝著云审判员  刘 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晶娜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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