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刘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10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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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10841号案件名称
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刘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刘磊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10841号 原告: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锦城路66号14幢18-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84674941B。负责人:于明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本秀,该公司员工。被告:刘磊,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南岸区。原告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昂物业)诉被告刘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中昂物业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昂物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36.36元,减半收取918.18元,由原告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任国粹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王俊伟书 记 员 周 静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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