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贤、李世昌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1执2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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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执2826号案件名称
康贤、李世昌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巩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康贤;李世昌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1执2826号申请执行人:康贤,男性,1962年10月27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执行人:李世昌,男性,1966年02月18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本院在执行康贤与李世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李世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世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世昌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世昌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6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宏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晓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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