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康贤、李世昌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1执282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执2826号
  • 案件名称

    康贤、李世昌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巩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康贤;李世昌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1执2826号申请执行人:康贤,男性,1962年10月27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执行人:李世昌,男性,1966年02月18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本院在执行康贤与李世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李世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世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世昌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世昌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6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宏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晓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