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荣、屠春奎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2167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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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2167号之七案件名称
王荣、屠春奎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荣;屠春奎;天津渤澳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2167号之七申请执行人:王荣,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晶,天津致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轶涵,天津致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屠春奎,男,195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被执行人:天津渤澳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塘汉路东侧二号库房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81886782W法定代表人:屠春奎。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执行王荣与屠春奎、天津渤澳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荣要求被执行人屠春奎、天津渤澳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依本院2020年12月9日作出的(2020)津0103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要求其申报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经以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股权冻结信息及社险缴费情况进行调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屠春奎名下所有的津D×××××号、津N×××××号机动车各一辆,并冻结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划拨其存款30335元(转本案执行费355元、发还申请执行人29980元)。另,被执行人天津渤澳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津海联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18045000元已被本案轮候冻结。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现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且申请执行人就此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朔审判员 戴世琪审判员 李晓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非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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