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亿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选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31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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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31686号案件名称
重庆亿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选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重庆亿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选国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1686号 原告:重庆亿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蟠龙大道68号33幢附182号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6B8Y51。法定代表人:郑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春霞,重庆佳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静,重庆佳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选国,男,汉族,1957年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凡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柳帆,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筷子街2号第二十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73437066C。负责人:杨峥嵘,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希,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晓璇,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亿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选国、第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亿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亿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亿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9.75元(已是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亿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长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何 琳书 记 员 何采临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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