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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卓苒、郝英杰与马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3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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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3009号
  • 案件名称

    郝卓苒、郝英杰与马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郝卓苒;郝英杰;马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初3009号原告:郝卓苒,男,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法定代理人:李静,女,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系郝卓苒母亲。原告:郝英杰,男,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法定代理人:郝林,男,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系郝英杰之子。被告:马望,男,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原告郝卓苒、郝英杰与被告马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以被告马望无法联系也无法提供有效的送达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卓苒、郝英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惠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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