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卓苒、郝英杰与马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3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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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3009号案件名称
郝卓苒、郝英杰与马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郝卓苒;郝英杰;马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初3009号原告:郝卓苒,男,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法定代理人:李静,女,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系郝卓苒母亲。原告:郝英杰,男,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法定代理人:郝林,男,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系郝英杰之子。被告:马望,男,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原告郝卓苒、郝英杰与被告马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以被告马望无法联系也无法提供有效的送达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卓苒、郝英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惠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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