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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兴旺养殖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23执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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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523执919号
  • 案件名称

    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兴旺养殖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汤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兴旺养殖有限公司;汤阴县昌盛粮油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23执91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东段。法定代表人:袁凯伟,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汤阴县兴旺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任固镇前故城村。法定代表人:晁书芹,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汤阴县昌盛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任固镇杜故城村。法定代表人:秦艳宾,该公司经理。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汤阴县昌盛粮油有限公司、汤阴县兴旺养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523民初32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被告汤阴县兴旺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2000元及利息,汤阴县昌盛粮油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责任。因汤阴县昌盛粮油有限公司、汤阴县兴旺养殖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院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汤阴县昌盛粮油有限公司、汤阴县兴旺养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均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二、2021年5月20日-2021年9月1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共提起5轮查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经查询被执行人汤阴县昌盛粮油有限公司、汤阴县兴旺养殖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均无存款。2、经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汤阴县昌盛粮油有限公司、汤阴县兴旺养殖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经查询被执行人汤阴县昌盛粮油有限公司、汤阴县兴旺养殖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经查询被执行人汤阴县昌盛粮油有限公司、汤阴县兴旺养殖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保险登记信息。三、2021年8月24日,到被执行人汤阴县昌盛粮油有限公司、汤阴县兴旺养殖有限公司注册地、公司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5月28日,向汤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汤阴县昌盛粮油有限公司、汤阴县兴旺养殖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四、2021年9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汤阴县昌盛粮油有限公司、汤阴县兴旺养殖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告知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人表示暂不申请律师调查令。本案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屈克勇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现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运士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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