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葛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7民初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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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620号案件名称
王辉、葛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辉;葛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620号 原告:葛娜,女,汉族,1989年4月6日出生,住址:西安市高陵区,现住高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守伟、黄强,北京市中银(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辉,男,汉族,1986年11月4日出生,住址:西安市高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娜诉被告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葛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届期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原告葛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届期未到庭应诉,依法应按照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585元,由原告葛娜负担。 审 判 员 吕铁臂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雷冯香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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