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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辉、葛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7民初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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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620号
  • 案件名称

    王辉、葛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王辉;葛娜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620号 原告:葛娜,女,汉族,1989年4月6日出生,住址:西安市高陵区,现住高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守伟、黄强,北京市中银(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辉,男,汉族,1986年11月4日出生,住址:西安市高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娜诉被告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葛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届期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原告葛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届期未到庭应诉,依法应按照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585元,由原告葛娜负担。       审  判  员  吕铁臂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雷冯香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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