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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坤与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默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04民初1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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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04民初1694号
  • 案件名称

    李坤与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默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李坤;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默;张波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04民初1694号原告:李坤,女,1987年3月15日出生,住牡丹江市阳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超,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开发区八面通街99号。法定代表人:马金福,该公司经理。被告:陈默,男,1958年11月18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第三人:张波,女,1963年3月20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原告李坤与被告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默,第三人张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李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坤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龙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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