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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高家堡镇青阳树沟村蟒过渠小组、杜志刚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保2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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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保2413号
  • 案件名称

    神木市高家堡镇青阳树沟村蟒过渠小组、杜志刚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神木市高家堡镇青阳树沟村蟒过渠小组;杜志刚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保2413号神木市高家堡镇青阳树沟村蟒过渠小组、杜志刚:申请人神木市高家堡镇青阳树沟村蟒过渠小组与被申请人杜志刚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881民初605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神木市高家堡镇青阳树沟村蟒过渠小组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被申请人杜志刚名下30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依法予以保全。本案在保全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杜志刚在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的财产依法予以查询。经查,未发现被申请人杜志刚名下可供保全的财产,本院向网络资金发出查询通知书,发现被申请人杜志刚银行账户有存款,本院依法依法予以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2)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881民初6050号民事裁定书生效确定的内容本案已部分保全,本案依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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