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发民、刘利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5民初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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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民初144号案件名称
党发民、刘利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党发民;刘利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5民初144号 原告刘利会,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党发民,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刘利会与党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利会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利会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利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91元,减半收取3695.5元,由原告刘利会负担。 审 判 员 苏平刚人民陪审员 李 锐人民陪审员 常亚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程 潜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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