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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发民、刘利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5民初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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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民初144号
  • 案件名称

    党发民、刘利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党发民;刘利会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5民初144号 原告刘利会,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党发民,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刘利会与党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利会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利会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利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91元,减半收取3695.5元,由原告刘利会负担。 审  判  员     苏平刚人民陪审员     李  锐人民陪审员     常亚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程  潜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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