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5民初283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525民初2836号案件名称
纳雍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纳雍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纳雍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某某;陈某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5民初2836号原告:纳雍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纳雍县雍熙镇。法定代表人:陈志,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嫒嫒,女,该公司职工。被告:钱某某,男,1996年2月12日出生,白族,住贵州省纳雍县。被告:陈某某,女,1994年11月7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纳雍县。被告:钱某某,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白族,住贵州省纳雍县。原告纳雍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钱某某、陈某某、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雍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纳雍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尚荣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唐吉发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121执1956号 下一篇 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与江津区蓝欧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民初7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