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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5民初2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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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5民初2836号
  • 案件名称

    纳雍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纳雍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纳雍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某某;陈某某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5民初2836号原告:纳雍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纳雍县雍熙镇。法定代表人:陈志,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嫒嫒,女,该公司职工。被告:钱某某,男,1996年2月12日出生,白族,住贵州省纳雍县。被告:陈某某,女,1994年11月7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纳雍县。被告:钱某某,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白族,住贵州省纳雍县。原告纳雍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钱某某、陈某某、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雍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纳雍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尚荣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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