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盈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7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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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17281号案件名称
中盈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中盈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案号(2021)川0106民初17281号案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立案时间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当事人原告原告:中盈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临海大道59号海运中心口岸楼0610号—E28。法定代表人:程冬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聪,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花园巷37号2栋1单元2号,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然,女,199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三多寨镇元湾村3组32号,公司员工。被告被告:邱爱玲,女,199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兴达街4号附24号。撤诉经过原告中盈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裁定事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盈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张书恒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胡晋尧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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