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梅、李平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13执10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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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13执107号之二案件名称
李雪梅、李平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雪梅;李平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13执1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雪梅,女,2000年7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被执行人:李平华,男,1978年2月3日出生,现住四川省夹江县。本院在执行李雪梅与李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150000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150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平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李平华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已于2021年5月17日予以冻结;被执行人李平华名下有一处房产(产权证号:监证006××××),位于四川省夹江县××镇×街××号×幢×单元×楼×号,本院已于2021年6月8日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现因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除去在另案中已抵扣的40000元,被执行人李平华还需支付申请执行人李雪梅借款110000元,在2021年12月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60000元,在2022年12月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同时本院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李平华的上述房产,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自行变卖房产,如变卖成功则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110000元,申请执行人李雪梅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平华银行存款的冻结并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李平华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李平华的银行存款3200元,其中缴纳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1550元(按照和解金额110000元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113执1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刚审 判 员 杨建忠审 判 员 叶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玉梅书 记 员 李春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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