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首力与吴希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82民初3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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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民初3082号案件名称
王首力与吴希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首力;吴希庆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民初3082号申请人:王首力,男,199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申请人:吴希庆,男,199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申请人王首力与被申请人吴希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首力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希庆名下银行存款17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王首力以其银行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希庆名下银行存款17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90元,由申请人王首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耿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刘新红书 记 员 宋敬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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