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海英与石里克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1482财保134号之三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482财保134号之三案件名称
褚海英与石里克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褚海英;石里克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财保134号之三申请人:褚海英,女,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城区。被申请人:石里克,男,199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申请人褚海英与被申请人石里克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2021)鲁1482财保1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申请人褚海英的银行存款15000元。申请人褚海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提供担保的银行账户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已达成调解,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褚海英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21044461XXXX存款1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耿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新红书 记 员 宋敬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琇岚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403执502号 下一篇 高明利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保2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