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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美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王宏斌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陕0117民初2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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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陕0117民初2497号
  • 案件名称

    西安美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王宏斌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西安美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王宏斌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陕0117民初2497号原告:王宏斌,男,1963年4月28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苏,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美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美阳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法定代表人:俞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妍,陕西松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宝梅,女,1970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告王宏斌诉被告西安美阳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宏斌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苏、张丹与被告西安美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妍、梁宝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宏斌诉称,2017年12月4日,原告接受被告聘任,担任西安美阳公司总经理一职,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至今。劳动仲裁委裁决书未查清事实,结论显失公平公正。自2018年6月下旬开始,被告成立了农村炕改项目组,XX组XX市场调研;2018年9月上旬,公司指派王宏斌参加凤翔县炕改项目招标会并中标,从此,公司在原告原有职务上增加了组织落实炕改项目的职责,到本案起诉之日,炕改项目仍在进行中未完工。自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底,被告已连续拖欠王宏斌工资十六个月共计16万元,另外公司拖欠原告差旅费2740余元。2018年度公司利润总额868456.13元,根据公司奖励办法的规定,对王宏斌等经营班子成员按年度利润总额的15%给予奖励,原告应得该年度年终奖130268元;由于公司篡改会计账册,提交仲裁庭的资料严重失实,故请求法庭指令公司提供真实的会计账册或指定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会计账目进行审计。综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补发拖欠原告16个月工资16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年终奖金130268元;3、被告支付原告因业务产生的差旅费2740元。被告西安美阳公司辩称,原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对原裁决书应予以维持,驳回原告全部诉请。原告起诉状中所述与客观实际情况不符,被告并未给原告增加炕改项目的工作职责,原告系以投资人的名义参与进炕改项目,2018年6月29日,原告和侯某某、吴甚将签订炕改项目合作书,原告出资60万,占股30%,原告按其出资额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其参加炕改项目是履行三方合作协议的行为,并不存在由被告给其增加工作职责的情形。2019年2月份,原告自动离职,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现其主张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工资没有事实依据。被告提供了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证明被告2018年处于亏损状态,并不存在给原告分红的问题。原告从2019年2月份开始并未在被告处工作,要差旅费没有事实依据。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日,西安美阳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王宏斌签订了《聘用协议书》,约定:甲方聘任乙方为西安美阳公司总经理,聘用期限3年,从2017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现金形式每月支付乙方工资,其中考勤工资3000元,效益工资7000元,随职工工资同时发放。2018年9月14日,西安美阳公司制定《美阳新能源经营班子和骨干奖励办法》确定总经理年终奖励为年度净利润15%。工作期间,原告工资由被告按月以银行转账的形式于下月支付,西安美阳公司最后一次支付王宏斌工资是2019年3月20日。庭审中被告提交了2017至2018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陕西华臻车辆部件有限公司追偿汇总表,用以证明王宏斌在职期间公司处于亏损状态。本案审理过程中,王宏斌申请对西安美阳公司2018年全年度会计账目进行审计,确定该公司年度净利润总额,后因王宏斌不缴纳审计费,鉴定机构终结本次委托并退卷。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陈述、聘用合同、银行流水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称2019年5月份被告公司董事长俞红口头告知原告在西安美阳公司的工作停止但目前尚未离职,被告称原告自2019年2月份后就未来公司上班,视为自动离职;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延续至2019年5月,结合银行交易明细,被告支付原告工资至2019年2月份,故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持续至2019年2月,那么原告主张自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底的工资16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依据《美阳新能源经营班子和骨干奖励办法》主张年终奖金130268元,但被告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追偿汇总表证明公司处于亏损状态,原告不予认可提起会计账目审计申请,后又不缴纳审计费,原告未能就被告公司年度净利润情况进行举证,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差旅费均发生在劳动关系结束之后,故本院以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宏斌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    丹审  判  员     张    青审  判  员     宋    迪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雷婉婷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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