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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刘利,刘朝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10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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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10846号
  • 案件名称

    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刘利,刘朝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刘利;刘朝渝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10846号 原告: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锦城路66号14幢18-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84674941B。负责人:于明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本秀,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利,女,1979年8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刘朝渝,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昂物业)诉被告刘利、刘朝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中昂物业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昂物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2.74元,减半收取36.37元,由原告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任国粹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王俊伟书    记    员      周  静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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