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刘利,刘朝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10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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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10846号案件名称
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刘利,刘朝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刘利;刘朝渝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10846号 原告: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锦城路66号14幢18-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84674941B。负责人:于明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本秀,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利,女,1979年8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刘朝渝,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昂物业)诉被告刘利、刘朝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中昂物业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昂物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2.74元,减半收取36.37元,由原告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任国粹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王俊伟书 记 员 周 静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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