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宏扬塑料化工有限公司、刘君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1122财保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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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2财保9号案件名称
滁州市宏扬塑料化工有限公司、刘君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来安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滁州市宏扬塑料化工有限公司;刘君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2财保9号申请人:滁州市宏扬塑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凤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48919797R。法定代表人:张持兵,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大志,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刘君,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申请人滁州市宏扬塑料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滁州市宏扬塑料化工有限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财产保全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滁州市宏扬塑料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审 判 员 马海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裘晓华代理书记员 胡家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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