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方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民事判决书(2021)皖0103民特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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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03民特70号案件名称
王某某、方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方某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0103民特70号申请人:王某某,女,1964年11月11出生,汉族,原合肥手表厂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申请人:方某,女,194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原合肥铝厂职工子弟学校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方某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某某称,请求法院依法宣告方某失踪并指定王某某为方宁的财产代管人。事实与理由:方某与王某某系母女关系。2003年,方某离家未归,此后亦未与家人朋友联系。2018年9月1日,王某某向合肥市杏花派出所报案。杏花派出所经调查未查找到相关线索,依旧了无音讯。目前方某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半时间。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方某,女,1943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和原住址为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系申请人王某某母亲。方某自2003年离开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648号2幢010号至今未归。申请人王某某申请宣告方某失踪后,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在安徽法制报发出寻找方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方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某某系方某女儿,依法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方某失踪。方某自2003年离开居住地后没有音讯,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故申请人王某某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方某失踪并由王某某担任方某的财产代管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方某失踪;二、指定王某某为失踪人方某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袁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缪妍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自然人为失踪人。第四十一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三百四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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