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秋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0103财保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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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03财保644号案件名称
安徽秋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安徽秋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103财保644号申请人:安徽秋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刘镇海棠路46号。法定代表人:袁增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志艳,安徽百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瑶瑶,安徽百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潜山北路16号。法定代表人:王坤,总经理。申请人安徽秋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秋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秋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为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秋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许欣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王为丽书 记 员 李晶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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