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兴宇彩钢岩棉组合房厂与陈辉、程金旺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07民初5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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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507民初5634号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兴宇彩钢岩棉组合房厂与陈辉、程金旺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兴宇彩钢岩棉组合房厂;陈辉;程金旺;尹文胜;孙咏章;邢胜彦案件缘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7民初5634号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兴宇彩钢岩棉组合房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项路巨庄。经营者:吴忠桂。被申请人:陈辉,男,1975年7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申请人:程金旺,男,1973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被申请人:尹文胜,男,1974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被申请人:孙咏章,男,1972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被申请人:邢胜彦,男,1980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本院在审理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兴宇彩钢岩棉组合房厂与陈辉、程金旺、尹文胜、孙咏章、邢胜彦、孙全章与第三人无锡合成集成房屋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兴宇彩钢岩棉组合房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辉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3928元、被申请人程金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0838.8元、被申请人尹文胜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4660.4元、被申请人孙咏章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61730.8元、被申请人邢胜彦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848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保函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兴宇彩钢岩棉组合房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辉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392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程金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0838.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三、冻结被申请人尹文胜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4660.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四、冻结被申请人孙咏章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61730.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五、冻结被申请人邢胜彦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848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顾喆轩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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