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众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关晓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04民初7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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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04民初738号案件名称
辽阳众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关晓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辽阳众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关晓芳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04民初738号原告:辽阳众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劳动街5-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MA0YYU486Y。法定代表人:张蓉蓉,公司总经理。被告:关晓芳,女,1957年7月19日出生,住辽阳市白塔区。原告辽阳众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关晓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辽阳众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阳众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关晓芳已经清偿全部物业费”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阳众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辽阳众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辽阳众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元,退还原告辽阳众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5元。审判员 姜延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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