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东、秦和兵等季美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101执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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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101执669号案件名称
李东、秦和兵等季美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吐鲁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李东;秦和兵;季美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101执669号申请执行人:李东,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被执行人:秦和兵,男,196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被执行人:季美菊,女,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东申请执行秦和兵、季美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秦和兵、季美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021年9月17日,申请执行人李东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101执6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焰炬审判员 卢婷婷审判员 李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巴提艾克然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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