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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秦和兵等季美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101执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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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101执669号
  • 案件名称

    李东、秦和兵等季美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吐鲁番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
  • 当事人

    李东;秦和兵;季美菊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101执669号申请执行人:李东,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被执行人:秦和兵,男,196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被执行人:季美菊,女,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东申请执行秦和兵、季美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秦和兵、季美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021年9月17日,申请执行人李东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101执6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焰炬审判员    卢婷婷审判员    李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巴提艾克然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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