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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秋玲、马金成等李艳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02执1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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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202执1102号
  • 案件名称

    王秋玲、马金成等李艳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苏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王秋玲;马金成;李艳平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02执1102号申请执行人:王秋玲,女,1974年7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被执行人:马金成,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被执行人:李艳平,女,1983年10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申请执行人王雪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42民终14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于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陈合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合礼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321420.58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721元,合计326141.5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秋玲以与被执行人马金成、李艳平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18日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陈合礼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乌苏市人民法院(2020)新4202执11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合沙提审判员    努力古丽审判员    李新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居拉提>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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