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吾尔肯艾登艾力等阿依提江赛力克、苗尔杜丽马扎尔别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04执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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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04执433号案件名称
博乐市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吾尔肯艾登艾力等阿依提江赛力克、苗尔杜丽马扎尔别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霍尔果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博乐市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吾尔肯艾登艾力;阿依提江赛力克;苗尔杜丽马扎尔别克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04执433号申请执行人:博乐市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法定代表人:韩新凤,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平,新疆伊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吾尔肯艾登艾力,男,1993年6月13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 被执行人:阿依提江赛力克,男,1990年7月4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 被执行人:苗尔杜丽马扎尔别克,女,1994年5月1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 申请执行人博乐市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吾尔肯艾登艾力、阿依提江赛力克、苗尔杜丽马扎尔别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的(2019)新4004民初1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提供有效担保并写下还款承诺书,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新4004执4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多力肯赛富力汗审判员 任利军审判员 吕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安尼瓦尔开力代西>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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