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歌、乌鲁木齐市成基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6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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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6696号案件名称
高歌、乌鲁木齐市成基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高歌;乌鲁木齐市成基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696号申请执行人:高歌,女,1966年10月2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成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25540728B。 法定代表人:吴育龙,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高歌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成基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高歌依据我院(2021)新0102民初32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将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成基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69号铜锣湾广场1栋3层027号(产权证号为:乌房权证乌市天山区字第2008059317号)房产过户至高歌名下。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前往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该房产已过户,状态为历史手,无法强制过户至高歌名下。申请执行人高歌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66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艾克热木江审判员 娄俊伟审判员 冷长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依买尔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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