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猛与王永兰、葛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2021)苏07民终3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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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民终3780号案件名称
张立猛与王永兰、葛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立猛;王永兰;葛志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终37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立猛,男,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兰,女,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原审被告:葛志刚,男,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上诉人张立猛因与被上诉人王永兰及原审被告葛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21)苏0724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期间,上诉人张立猛未按规定预缴上诉费,灌南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30日以法院专递方式向上诉人张立猛一方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上诉人张立猛于2021年8月2日接收。上诉人张立猛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立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严伟晏审 判 员 王 霞审 判 员 张 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袁 萍书 记 员 蒋经纬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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