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学军、赛学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8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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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恢856号案件名称
韩学军、赛学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韩学军;赛学亮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856号申请执行人:韩学军,男,1968年7月7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赛学亮,男,1950年1月3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韩学军与被执行人赛学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0104民初48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韩学军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恢8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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