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鼎一机械有限公司与永泰电器(苏州)有限公司、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07民初6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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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507民初6112号案件名称
常州鼎一机械有限公司与永泰电器(苏州)有限公司、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常州鼎一机械有限公司;永泰电器(苏州)有限公司;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南通志和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勋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7民初6112号申请人:常州鼎一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灯塔村。法定代表人:葛鹤鸣。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向勇,江苏金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永泰电器(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澄阳街道如元路599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周建锋。被申请人: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海安镇黄海大道西265号。法定代表人:杨立稳。被申请人:南通志和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海安镇花园路28号。法定代表人:李亮。被申请人:上海勋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6395号1-2层A区1708室。法定代表人:祝春伟。本院在审理常州鼎一机械有限公司与永泰电器(苏州)有限公司、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南通志和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勋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永泰电器(苏州)有限公司、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南通志和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勋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州鼎一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永泰电器(苏州)有限公司、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南通志和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勋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陆文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李 晨书 记 员 杨振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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