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斌、尤富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723执48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723执485号案件名称
路斌、尤富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温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路斌;尤富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723执485号申请执行人:路斌,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被执行人:尤富,男,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路斌与被执行人尤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82962.50元,未执行标的额82962.50元。 执行过程中查明: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尤富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证券、不动产、车辆、工商、保险等财产进行查询后,未发现其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前往温泉县不动产中心对尤富名下的房产进行查询,未发现有房产信息。 由于被执行人尤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路斌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笔录,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操作。故此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定条件。被执行人尤富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新2723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克巴依尔审判员 葛尔珈斯迪巴努胡拉木审判员 王丽文二O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斯尔格林>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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