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沙湾市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巨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223民初314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223民初3140号
  • 案件名称

    沙湾市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巨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沙湾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
  • 当事人

    沙湾市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巨鹏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新4223民初3140号 原告:沙湾市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额敏路4号(京华城一期北侧)。        法定代表人:孟凯,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马巨鹏,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原告沙湾市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巨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金桂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秀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