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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敏旭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巴特·巴特博勒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221民初3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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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221民初3317号
  • 案件名称

    额敏旭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巴特·巴特博勒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额敏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
  • 当事人

    额敏旭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巴特·巴特博勒德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221民初3317号原告:额敏旭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友好路二十八地段。        法定代表人:杨飞,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巴特·巴特博勒德,男,1991年2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        原告额敏旭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巴特·巴特博勒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9日立案后,2021年9月20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额敏旭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额敏旭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立>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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