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敏旭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巴特·巴特博勒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221民初3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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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21民初3317号案件名称
额敏旭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巴特·巴特博勒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额敏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额敏旭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巴特·巴特博勒德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221民初3317号原告:额敏旭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友好路二十八地段。 法定代表人:杨飞,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巴特·巴特博勒德,男,1991年2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 原告额敏旭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巴特·巴特博勒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9日立案后,2021年9月20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额敏旭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额敏旭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立>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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