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原小娟、何长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688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执68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原小娟、何长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原小娟;何长新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6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原小娟,女,1992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何长新,男,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原小娟与被执行人何长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90347元。双方当事人就未给付案款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6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生明审判员    地力夏提审判员    邵振录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磊>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