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文、汪熙萍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37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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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执1373号之一案件名称
樊文、汪熙萍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樊文;汪熙萍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3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樊文,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汪熙萍,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百万庄北新苑9号楼1单元60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文与被执行人汪熙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13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生明审判员 地力夏提审判员 邵振录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马磊>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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