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某某、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02执191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02执1915号
  • 案件名称

    陈某某、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邯郸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02执191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5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某未履行本院(2019)冀0402民初31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银行存款19751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