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东、侯幸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2723民初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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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723民初528号案件名称
李华东、侯幸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温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李华东;侯幸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2723民初528号原告:李华东,男,198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被告:侯幸福,男,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原告李华东与被告侯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华东及被告侯幸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华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尽快支付借款11,6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还款日期为2020年8月5日。被告于2020年9月28日偿还了400元,于2021年12月6日偿还了2,000元,于2020年12月18日偿还了1,000元,剩余11,6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尽快支付所欠款11,600元,并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侯幸福辩称,对欠款事实及数额认可,但现在没有钱支付。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侯幸福承认原告李华东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欠款数额11,600元认可。本案的保全费136元,为原告李华东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侯幸福亦予以认可,故对于原告李华东主张的借款11,600元及保全费136元,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以前,故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侯幸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华东偿还借款11,600元; 二、被告侯幸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原告李华东支付保全费1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被告侯幸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其其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永权>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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