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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功、顾利兵等杜文霞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02执1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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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202执1041号
  • 案件名称

    李建功、顾利兵等杜文霞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苏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李建功;顾利兵;杜文霞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02执1041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功,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被申请执行人:顾利兵,男,1969年3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被申请执行人:杜文霞,女,1972年2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申请执行人李建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4202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400000元及利息256000元,案件受理费518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901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于2021年4月8日至9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顾利兵,杜文霞,在银行开设有账户无存款全部账户依法予以冻结;        3、于2021年4月13日,对被执行人顾利兵,杜文霞的证券、在本地工商登记进行了查询,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于2021年4月30日,查询被执行人顾利兵,杜文霞在乌苏市不动产中心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自然资源局土地使用权登记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于2021年6月15日委托塔城市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顾利兵名下的新G17242×××途安牌车。同时委托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被执行人杜文霞名下的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八家户路768号天山·博雅文轩小区16栋1单元102室房产产权手续予以查封,该房产有银行抵押贷款470000元,暂时未处置。        6、于2021年9月12日,对被执行人顾利兵,杜文霞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本院于2021年室9月12日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顾利兵,杜文霞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顾利兵,杜文霞尚有财车辆,房产都有抵押银行贷款,暂时不能处置,且申请执行人李建功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本案未执行标的650000元,案件受理费518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9012元。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顾利兵,杜文霞尚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阿依多斯审判员    努力古丽审判员    李新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维乾>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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