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俊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91民初14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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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91民初14556号案件名称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俊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俊宇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91民初14556号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环城南路5号坂田国际中心C2栋9楼、10楼。法定代表人:陈耀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俊宇,男,199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裁定理由: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俊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结果:准许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仇金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余 瑶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91民初14556号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环城南路5号坂田国际中心C2栋9楼、10楼。法定代表人:陈耀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俊宇,男,199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裁定理由: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俊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结果:准许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仇金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余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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