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中辉、冯国宝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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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1执保431号案件名称
徐中辉、冯国宝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徐中辉;冯国宝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31号申请人:徐中辉,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申请人:冯国宝,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中辉与被申请人冯国宝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徐中辉申请对被申请人冯国宝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元予以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冯国宝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保全费70元,由被申请人冯国宝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倪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阿尔曼巴合提别克>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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