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沙·斯迪克、吾买尔·依不拉音木等努尔·买买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3执74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823执747号案件名称
木沙·斯迪克、吾买尔·依不拉音木等努尔·买买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尉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木沙·斯迪克;吾买尔·依不拉音木;努尔·买买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3执747号申请执行人:木沙·斯迪克,男,1964年7月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 被执行人:吾买尔·依不拉音木,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 被执行人:努尔·买买提,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本院在执行木沙·斯迪克与吾买尔·依不拉音木、努尔·买买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823民特8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全龙审判员 吐尔逊·吐尔迪审判员 都格加甫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艾则孜·阿不力米提>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福建天清食品有限公司、江油市利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2218号之一 下一篇 闫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82执13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