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木沙·斯迪克、吾买尔·依不拉音木等努尔·买买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3执74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23执747号
  • 案件名称

    木沙·斯迪克、吾买尔·依不拉音木等努尔·买买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尉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木沙·斯迪克;吾买尔·依不拉音木;努尔·买买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3执747号申请执行人:木沙·斯迪克,男,1964年7月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        被执行人:吾买尔·依不拉音木,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        被执行人:努尔·买买提,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本院在执行木沙·斯迪克与吾买尔·依不拉音木、努尔·买买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823民特8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全龙审判员    吐尔逊·吐尔迪审判员    都格加甫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艾则孜·阿不力米提>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