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孟凡燕、贵州户户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726执197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726执1979号
  • 案件名称

    孟凡燕、贵州户户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独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
  • 当事人

    孟凡燕;贵州户户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726执1979号申请执行人:孟凡燕,女,1976年4月28日生,汉族,住独山县。被执行人:贵州户户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书息烽县小寨坝镇盘脚营村三合土组。本院在执行孟凡燕与贵州户户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分期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2726民特33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按原裁定恢复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柯国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陆 青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